不动明升体育官方网站产产权
明升体育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产权在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中的概念和内涵不尽相同,通常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所谓产权,就是指财产权,具体而言包括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形态的不动产对应不同形态的产权类型衍生出不同种类的不动产产权,我国对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几种不动产产权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产权在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中的概念和内涵不尽相同,通常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所谓产权,就是指财产权,具体而言包括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形态的不动产对应不同形态的产权类型衍生出不同种类的不动产产权,我国对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几种不动产产权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明升体育官方网站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共有10类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
不需要换证。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有权机构已经依法核发的权利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坚持“权利不变, 簿证不换”和便民利企原则,只要产权不发生变化,就不需要换新证, 旧证可以长期使用,旧证和新证并行不悖。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但各地为方便群众办事基本都对这一规定期限进行了合理压缩,许多城市的抵押、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均可以实现10各工作日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明升体育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其他收费优惠减免情形参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一是证书变了。新证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是新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得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更多,更细。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案不动产被法院执行查封前,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已经提出不动产确权之诉的,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实体审理,不宜裁定驳回起诉而要求其必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一方当事人提起的涉及不动产的确权之诉中,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将该不动产抵押给案外第三人并办理完毕登记事项的,此时产生了一方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在民事诉讼中既要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兼顾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但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彻底解决。
二原告张某、许某一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某二为二原告之子。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许某一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4月15日,被告许某二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对诉争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当日诉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被告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据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文件为公证书,内容如下:被告许某二因继承二原告的遗产,于2016年3月3日向该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二原告的死亡证明、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二原告及被告的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等,查明二原告均已在北京市因病死亡,诉争房屋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未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诉争房屋由被告继承。二原告表示,被告伪造二原告去世的事实,持虚假的继承公证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二原告曾向公证处询问,公证处答复上述公证书系伪造。
2016年4月18日,被告许某二与案外人崔某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被告将诉争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崔某,主债权金额为250万元。双方当日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经询,被告许某二表示,当日崔某向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打款250万元,其中80万元到账当日即按照崔某要求转走,实际取得170万元,均用于偿还之前所欠债务。被告许某二与崔某曾至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及执行证书。2016年6月27日,崔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诉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17年,二原告对上述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依张某自述,其自2016年4月18日得知诉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后,至法院2016年7月18日采取查封措施前,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二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2016年4月,二原告张某、许某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现登记在许某二名下的诉争房屋归张某、许某一所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许某一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对许某一就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后被告以继承方式过户至自己名下,事实上二原告尚健在,公证书中所载“二原告均已去世”并不属实,被告依法不享有继承权。但诉争房屋目前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属于执行标的物,明升体育官方网站被告为被执行人,二原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主张权利,其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许某一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许某一提起的所有权确认之诉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张某、许某一提起的所有权确认之诉。当然,在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中,张某、许某一亦可在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亦可一并提出对涉案房屋的确权请求。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许某一于2016年4月提出本案确权之诉,早于2016年7月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2017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张某、许某一执行异议的裁定后,张某、许某一基于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一审并未审结的情况,并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是继续等待本案一审的结果。如果按照本案一审法院2018年4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意见,张某、许某一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必将面临着超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15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限要求。实际上,本案一审裁定书为张某、许某一指出的权利救济路径是行不通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适用不当,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需要到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事项。因此,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联的,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者之间既相互关联又有本质区别。在民事诉讼内部,又会基于争议焦点和所在程序的不同,区分为不动产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具有复合型,就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而言,须区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作简单的单向选择。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原则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纠纷亦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有序衔接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原告张某、许某一与被告许某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由于张某、许某一并未死亡,因此,许某二不能基于继承的法律关系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许某二名下,但是张某、许某一应当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张某、许某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张撤销涉案房屋登记在许某二名下的行政登记行为。张某、许某一的该项请求能够获得支持的理由在于,行政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许某二名下的依据是公证书中载明张某、许某一已经死亡的事实,但事实上张某、许某一并未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理由,撤销行政机关对于涉案房屋作出的将不动产登记在许某二名下的登记行为。
如果纠纷仅是发生在张某、许某一与许某二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进行更正登记。但是,涉案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并进行了登记,崔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鉴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崔某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这一民事权利的争议问题,张某、许某一需要提起民事诉讼以消灭崔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张某、许某一可以依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同时将登记的抵押权人崔某列为被告,通过举证证明许某二与崔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张某、许某一权益而设定的抵押行为无效的方式,消灭崔某的抵押权。只有通过这样的民事诉讼,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张某、许某一名下的法律障碍。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死亡,所以根本未发生继承行为。鉴于继承行为无效,则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始没有发生变化,仍为被继承人张某、许某一所有。许某一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基于与崔某的借款关系以涉案房产向崔某设定了抵押权,该行为属于对涉案房产的无权处分。问题在于张某、许某一能否举证证明许某二与崔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恶意串通,则抵押权人就可能构成了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即便是通过民事诉讼,张某、许某一也无法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追回。由此,便衍生出了在张某、许某一不能追回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
鉴于本案是由于许某二持有伪造的公证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了后续张某、许某一的房屋所有权丧失,因此,张某、许某一可以向许某二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只限于其未能按照物权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审查义务,造成登记错误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此种责任严格地讲是过错责任。”如前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查的过程中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其对许某二持有的公证书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其没有向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书真伪的法定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许某二提供的材料完成形式审查义务后,所进行的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向张某、许某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既包括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包括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行政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原登记所有权人和现登记所有权人的权利确认,以及与已经在涉案不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的第三人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处理上述复杂问题的过程中,既要保障不动产原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保障其通过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民事诉讼以及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也要注意保障已经在涉案不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上述问题的处理,主要还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解决,行政诉讼关于登记问题的审理只能发挥相应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