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关于知识产权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附全文)
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在清单事项第17条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任务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推进授权清单事项的落地落实,抢抓机遇,勇于探索,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阶段性完成了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
近期,遵循该指引,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在系列案件中发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判决,判赔金额达到近亿元。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围绕授权改革清单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的关系等。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侵权人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
第三条 [不告不理] 权利人未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权利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权利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权利人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再审的,予以驳回。
第四条 [举证责任] 权利人对其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负有举证义务,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第六条 [“故意”的认定原则] 本意见所指“故意”,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侵权人因过失导致侵权的,一般不构成“故意”。
(一)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二)侵权人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三)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侵权人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六)侵权人抢注权利人驰名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近似,驳回后继续使用;
第八条 [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 侵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生态环境等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第十条 [权利人损失的计算] 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一条 [侵权人获利的计算] 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产品销售量与该产品单位利润的乘积;侵权产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商业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行业利润中间数;
(四)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或交叉许可等特殊商业关系;
(五)许可费是否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如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受到破产清算、并购重组或涉及重大诉讼等。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贡献度] 确定赔偿基数时,应考虑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明升体育官方网站
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应对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的贡献程度进行区分,合理扣除其他权利产生的价值。一般以最小可销售单位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第十五条 [裁量确定赔偿基数]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获益的部分的,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该部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该部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取证等方式仍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亦无可参考适用的许可费时,可根据在案证据概括计算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 裁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二)权利人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利润情况的变化情况以及涉案权利的贡献程度;
(三)被诉产品或作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用户评价数量、利润情况以及所涉权利对被诉产品或作品利润的贡献程度;
(四)侵权人的经营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线下店铺的地段及档次、线上店铺的关注量、收藏量、会员数量;
第十七条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裁量确定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 裁量确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八条 [赔偿倍数的确定原则] 赔偿倍数的确定应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在法定倍数范围内,可以不是整数。
第二十条 [先行判决] 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案件标的额较高、赔偿基数较难确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确定赔偿金额需要对相关财务数据、会计资料等交双方认可的专家进行评估或提交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赔偿基数的,可以在后判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 侵权人以其同一侵权行为已受到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处罚为由,请求抵销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已被处以刑事罚金或行政罚款的,在确定赔偿倍数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 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或主要以侵权为业的,权利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提出惩罚性请求但惩罚性赔偿基数无法确定的,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辖基层法院。
[冲突适用]深圳两级法院已出台的相关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