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升体育以新闻来源视角看新闻报道法律纠纷的避免
明升体育新闻报道引起法律诉讼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新闻有失准确、客观与公正,而要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准确、客观与公正,新闻来源是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新闻来源,对于防范新闻失误至关重要。本文以1998年《羊城体育》与陆俊的名誉诉讼案为例,阐述如何在新闻来源关上做好把关工作来确保新闻的准确、客观与公正,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
新闻报道的准确、客观与公正原则是新闻学久远的命题,也是构成新闻报道的基本要素明升体育,其思想是对事实进行真实、平衡、全面的报道。作为新闻业严格秉持的一种职业理念,又是一种严谨的行业规范,也是新闻从业者孜孜以求的专业理想。但是如果新闻采写编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差错,特别是“采”的过程中有所偏颇都会给新闻埋下隐患,造成难以评估的后果,而新闻来源作为新闻报道最原始的一关,其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1998年3月24日的《羊城体育》二版头条有一篇名为《“首尾”之战场外音》的文章,这篇文章正是对于3月22日甲A联赛第一轮广州松日队主场对大连万达队比赛的报道,在这篇报道中,有这么一段话:
“当晚,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的误判。他还投诉,赛前这位主裁判收了客队20万现金,希望新闻界能予以曝光。”
报道一出,当值主裁判陆俊便向法院提起对《羊城体育》的名誉权诉讼。最终法院判陆俊胜诉,要求《羊城体育》在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道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000元,赔实际经济损失17832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纵观这个案例,不禁会问:《羊城晚报》有确切的消息来源,而且在报道中没有加以评论,只是如实报道,可谓客观公正,何错之有?但是深究下去就会发现,正是由于对新闻来源的疏于防范和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片面理解使得该报最终陷入了败诉的尴尬境地。
这件案子在当年的新闻界引起了关于一场大讨论。陈力丹教授在《真实与客观形式的统一》一文中曾这样指出: “《羊城体育》关注像陆俊这样较高级别的体育明星,应该说是具有职业意识的。但是其新闻来源是唯一的,而且来自是与大连队利益冲突的俱乐部,即使根据生活经验,也应该想想这样的新闻来源是否可靠。其次,现在是信息社会,信息联络极为方便,完全可以做到立即采访陆俊本人,使得报道既起到监督作用,又保持平衡态势。可是该报并没有这样做,而且看来在(文章)发表后短时间内也没准备这样做,这是令人感到遗憾的”。
陈力丹教授指出的“新闻来源是否可靠以及报道没有保持平衡态势令人遗憾”正是这篇报道最终使得《羊城体育》败诉的症结,也正是《羊城体育》轻信和事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新闻来源和带有明显倾向来进行报道酿成了苦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禁会问: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新闻来源才符合新闻规律和新闻法规?
西方的一些主流媒体对如何使用新闻来源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与西方相比,中国到目前尚无形成普遍意义的强制性或约束力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规范新闻报道中的新闻来源写作问题,只是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有“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款项。但我国新闻界关于新闻来源的研究和探讨并非没有先例,而且都有独到的见解。例如,我国著名的新闻学者徐宝璜曾在《新闻学》一书中就“新闻之来源”一节对新闻来源问题有所阐述,指出新闻来源获取的难易与社会的开放程度有很大关系。这个见解就目前来说都是正确的,这也是中国新闻理论著作中关于新闻来源最初的论述和分析。陆定一也曾在《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中提出党报的新闻报道要重视和使用新闻来源。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新闻法规上仍未有关于“新闻来源”使用制度的标准,大家莫衷一是,“各自为政”。
在当前,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微博的崛起,很多人都会觉得传统媒体日渐式微,尤其是网络具有极大的时效性,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网络获取最及时的新闻。但事实也并非如此,“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许多新闻消费者本身就会非常需要那些能够选择、编辑、验证、分清本末、综合并诠释的令人信赖的信息过滤者。受众所表达的这种需求,给传统新闻媒体的 把关者们带来了在新的数字世界中找到自己位置的希望。[1]”那么媒体和记者如何使用新闻来源,尤其是网络和微博新闻来源才能符合新闻规律呢?
发觉第一新闻来源就是记者在准备采用新闻来源时,一定要追索到第一新闻来源,即新闻事实本身最初的来源。特别是对网络及微博新闻来源,由于其极为复杂,众说纷纭,在不断的转发、评论中往往会发生“失真”的现象,因此,需要记者不断追溯到新闻来源的源头,并且还需要经过多个信源的核实来确定消息的可信性。
对于一些新闻来源,由于传播主体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会忽略了事实的本质真相与前因后果。因此,记者需要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具有新闻来源的判断识别能力,不能人云亦云,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立场,分析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新闻价值和社会意义。尤其是微博,浅表化的信息发布使得很多信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于突发事件,情绪的推动化和沉默的螺旋的束缚,使其信息公信力大打折扣,需要更加谨慎地去对待。
传统媒体有能力接触到新闻来源的核心地带,传统媒体需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来获得最核心的新闻事实。网络媒体和微博虽然具有信息发布迅速及时等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对于可信性和权威性,传统媒体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网络的发展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表现,它在大大改善了新闻媒体的环境,为记者发觉新闻来源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其弊端不可忽视,只有擦亮双眼,合理准确利用网络以及微博新闻来源,它们就是一个蕴含巨大矿藏的宝地,因为公众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追求和认可永远都是无法改变和替代的。新闻记者要充分利用网络及微博新闻源,不仅需要充分认清对方,同样也要对自身的地位有一个更清晰明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掌握新闻报道的主动权。因此,对于网络和微博新闻来源,“传统媒体一定不能失去职业判断和对专业的坚守,不能被网友曝光内容的新奇和刺激冲昏头脑,一定要当好把关人的角色。以传统媒体的严谨捍卫新闻的品质,保守新闻人的荣耀,守护新闻纸的公信力。网友当然是可以曝的,但当记者将这样的新闻署着自己的名字写到新闻纸上说,就不能‘网友曝’了,而应该用记者自己的调查和核实去写新闻,新闻叙述的方式就要由‘网友曝’转换成‘记者调查发现’,网友所曝要经过记者核实才能写到新闻纸上——这不仅是叙述方式的转换,更是赋予了网贴内容以新闻的生命。[2]”
记者在得到新闻来源后的第一步就是进行可信度测试,那么如何测试新闻来源的可信度呢?美国《新闻日报》调查性报道记者、后任新闻学教师的鲍勃 格林提出了新闻来源可信度的六个方法:查阅纪录:该新闻来源过去是否提供了正确的信息。可确定性:该新闻来源是否提供证实信息的其他证人的姓名或文件。接近性:该新闻来源是否处于知道他所传播事实的位置。动机:该新闻来源是否有动机提供合理材料。考察上下文: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可信性:该新闻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处于记者控制之下[3]。
记者编辑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选择、审核材料。克服“一边倒”的主观片面性,坚持实事求是,不要人云亦云,随风倒,要问一下客观实际各个方面情况;要破除偏见,透过现象,洞察其本质,不能先入为主,带个人偏见;在报道中遇到不同意见,要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做到客观公正。
对各种各样的新闻来源,不论是否来自领导部门,都要一视同仁,不轻易放行,盲目相信,而是要坚持寻求更多的渠道来调查、核对,避免失实误导,以偏概全。对于一些细节,亦不能放过。一旦有误,就可能影响到整篇新闻报道的质量,严重危及其真实准确性。总之从多角度、多方面多思考,多设问、多核实,才能真正做好检验新闻资料的真实性,真正把新闻来源把关落到实处[4]。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完善和群众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新闻官司已渐呈上升趋势,记者或媒体成为法庭被告的事已屡见不鲜,有时甚至是两家媒体机构打起新闻官司,比较有典型代表的就是我国首起“因新闻打假而引出的媒体状告媒体的新闻官司”,是广州《新快报》与文新集团所属的《新闻记者》杂志打起的新闻官司。
而记者在获取新闻来源,并将其进行写作发表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可能尽善尽美,有时就会因为其中一个环节出现差错而导致新闻失实或者侵害到某些人的名誉和利益,很多时候虽然还达不到打官司的地步,但对于出现这样不应该的失误,需要有人对其进行负责,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只阐述记者和新闻来源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厘清这一层关系也是为了更好地让记者做好新闻来源把关工作以及保护好记者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或者是新闻来源有意提供错误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信息,而记者作为传播者把关作用发挥不良;或者是在新闻来源造假和有误的同时,记者又进行了错误的处理。这样,双方都应对该新闻报道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在这种情况中,新闻来源或者无意提供了错误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信息,并声明并不为此负责,或者提供的是比较粗糙、片面的原材料,而记者不作文本的调查研究和采访核实工作就贸然 发表,甚至出于名利目的歪曲新闻来源的本意、故意失实进行报道、这样造成法律纠纷和道德争议时,本着保护新闻来源的原则,应由记者负全部责任。
例如由权威机关提供、授权和委托记者(传媒)发布的材料和信息有误,所造成的问题,则应由新闻来源单方负责,不应该追究记者和媒介的责任,因为在这类情况下,记者和传媒 只表现为传播的技术硬件和发送环节,无权参与传播内容的把关过程,也不可能对此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和处理[5]。
这个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还有报纸如何做到中立和客观,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事实时要尊重事实本身,对有关事实的评价和看法要保持高度怀疑的态度。新闻从业者应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在报道事实之前,没有偏袒或打压某一方的念头,摒弃自身的好恶,实事求是,平等地对待事实涉及到的各方。有些事实也许会牵扯到记者或编辑的个人利益问题,而由于时效上的限制,记者或编辑大多时候又不能像法官一样,在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可以申请回避或由别人提出申请回避,因为来不及。这种情况下,记者应尽量跳出个人的利益圈子,避免利用手里的报道权来为自己或者替亲人、朋友“说话”,防止“公器私用”。
对待有着特殊政治身份的人,比如被判有罪的人员时,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因为报道对象在法律上犯了错误就给予道德、人格上的全盘否定。应意识到,当事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明升体育,对待其其他方面应给予公正、客观的报道。
不道听途说,不偏听偏信,对于任何的价值判断和论断式的总结都应该保持一种怀疑的态度,积极调查,努力求证。抵抗压力干扰,做到这一点很难,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这种新闻体制之下,政治明升体育、经济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往往无可避免。但记者和编辑应该以积极抗争的心态去应对压力,而不是一味妥协。压力有时候也是动力,往往压力越大,越能成就有影响力的报道。但其中分寸应该拿捏有度,应智慧而非盲目地对待压力。
现代社会媒介担负着监督守望功能,为了履行其职责, 媒介需要有源源不断的新闻来源,正如有人所说的“新闻来源是记者的黄油和面包。”但是,新闻来源蕴含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更需要我们不断擦亮双眼去仔细辨析,只有树立对新闻来源的正确认识,才能把关好新闻报道的第一道大门,从而有效避免新闻报道出现的失实、片面和有失公正的情况出现,有效避免新闻纠纷的产生。
[1] (加)罗伯特·哈克特,赵月枝著.沈荟,周雨译.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陈向阳.记者与新闻来源的共生关系及责任分析[J].新闻记者,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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