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法律资料]法制新闻研究综述
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法律资料]法制新闻研究综述题目:中国法制新闻研究综述 题目:学生姓名 学 号袁莎莎 1101291567 姚广宜 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传播学院 法制新闻 2011 级指导教师 院 专 年 系 业 级目录题目: 题目:中国法制新闻研究综述 .
题目:中国法制新闻研究综述学生姓名11**291567指导教师104对隐形采访进行限制11三.总结11参考文献:12引言法制新闻学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是专业新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整个新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制新闻报道的实践联系密切。本文主要分析了从80年代至今法制新闻学研究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旨在通过对不同观点的综述,理清我国法制新闻发展的基本思路。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一.法制新闻学的定义学者们对法制新闻的定义有很多种,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报道说王强华主编的《法制报刊采编实务》中这样表述法制新闻,“法制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报道。”甘景山在《法制新闻写作纵横谈》中认为,“法制新闻主要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新闻报道。”肖义舜、何勤华在《法制新闻学》中则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关于民主法制信息的大众传播。”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认为“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价值的事实的报道。”陈应革在1999年新闻记者第8期上发表文章《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中提出,“法制新闻就是以法制事件、法制问题、法制动态为依托的新近发生的法制事实的报道。”总结以上对法制新闻学的定义,多数学者都采用了“法制新闻是„„报道。”的句式。肖义舜、何勤华对法制新闻的定义虽然用的是“大众传播”一词,但实王强华主编:《法制报刊采编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甘景山:《法制新闻写作纵横谈》,海峡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4肖义舜、何勤华主编:《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质上说的也是“新闻报道。”这种定义的缺陷在于,其大多都是从报道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报道者的主观选择而忽视了广大受众的需要。同时,强调对“„„法制事实的报道”容易造成选题范围过宽,从而将忽视了法制新闻特有的属性。2信息说赵中颉谈到“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姚广宜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李矗著的《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到“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持“信息说”的学者认为法制新闻是法制事实在运动中释放出来的最新信息,而不是相对稳定的法制事实本身。同时认为法制新闻与法制新闻报道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制新闻报道是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对其加以区分则分清了客观本源与主观反映的界限,避免了误将“历史记录”当作“历史”的缺陷。笔者认为,在对“法制新闻”定义中,以“信息说”加以界定,更符合新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3法制新闻定义的特点综上而言,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这一概念界定地更为清晰。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它强调“新近发生或发现的”,这就扩大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范围;第二,它强调“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这是从受众角度出发,要为受众快速提供有价值的新闻,因而其报道更能满足受众的需求;第三,它强调“法制信息”,不是单纯地对法制事实进行毫无选择地报道,而是更加关注法制事实在运动中释放出来的最新信息。这有助于深化受众对法制新闻的认识。赵中颉:《谈法制新闻概念的界定》载《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姚广宜主编:《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9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26二.法制新闻学的争议性问题研究从1980月,我国第一张以法制命名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制报——《中国法制报》创刊以来,对法制新闻的研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入。在深入研究中,对法制新闻的一些争议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一部分旨在分析不同学者对争议性问题的研究,从而更加清楚我国法制新闻面临的问(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何谓新闻舆论监督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切传播媒介和传播途径,表达意见、建议,形成舆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及相关人物的言行进行监督,进而影响公共决策和权力运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所享有和行使的就是舆论监督权。狭义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及相关人物言行实行监督。这种监督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发生作用的模式为:事实——新闻报道——舆论——舆论监督。2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两者的统一性第一,两者的终极价值都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刘斌认为传媒报道与监督司法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价值取向,它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是真实性;二是准确性;三是客观性。而司法存在的本身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追求社会的正义。司法活动尤其鲜明的特性,谢圣华先生归纳为四点:一是公正;二是独立;三是求真;四是程序。两者有共同之处,即追求真实、准确、时效等。司法和传媒最终价值追求都在于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第一版明升体育官方网站,第399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中认为,舆论监督和公正审判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明升体育官方网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10(2)两者的矛盾性首先,二者追求的公正的范畴不同。孙江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中,认为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在现实中或表现为:媒体监督干扰司法权;媒体不懂如何监督司法;媒体监督司法不到位等。11其次,二者的运行环境存在差异。刘斌认为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而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知情权,因此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3如何看待“媒介审判”这一命题?所谓“媒体审判”,又叫“新闻审判”,指的是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在我国,学者们对媒介审判持有不同的意见。媒介审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刘斌认为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很难笼统而言。首先,不同媒体影响力不同;其次,同是等级等量传媒,不同地方、不同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领导与具体办案人员接受的影响力不同。总之,刘斌认为,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司法环境而异、因媒体不同而异,甚至会因为媒体编发的 时段、版面、篇幅而异。 对“媒介审判”持否定态度陈应革认为“媒介审判”一词,是过高地估计了传媒的影响力。他认为,媒 10 孙旭培,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载《国际新闻界》,2003 11孙江:《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检察日报》2008 罗琳,肖锦慧和张杰著文《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辩证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不应该存在“媒体审判”的现象,因为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的。司法机关对于来自外界的意见不论正确与否,都有采纳或拒绝的权利。至于 审判结果,不管公正与否,都具有强制力。而舆论监督只是传媒的自身功能之一, 虽说任何一种监督都没有新闻舆论监督产生的影响力广泛,但它毕竟不具备强制 力,司法机关可采纳也可不采纳。 12 (3)应谨慎对待“媒介审判”这一命题 魏永征教授对于判断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媒介审判”抱有审慎的态度,他在 《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一文中指出,问题的关 键不在于司法是否听取了媒体的意见,而在于司法是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 绳做出了独立判断。仅仅从司法的判断与媒体的意见是一样的,不能简单断言是 舆论影响司法独立。 13 但是“媒介审判”的确值得提高警惕的,因为此种行为必 然是僭越了司法,误导了舆论,对司法独立构成了威胁,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是对法治的破坏。 (4)应防范媒介审判的发生 路金辉认为媒介审判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而且破坏了法治原则,不利于受 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因此,要防止媒介审判的发生,必须第一 通过法律手段规避这种现象;第二,可以通过新闻自律予以纠正,以客观、公 正、独立、真实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思想武装新闻记者;第三,新闻记者要认识 到自己只是代受众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不是法官,没有权利作出审判。 14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法制媒体的竞争和发展、新闻 专业主义影响的扩大以及公民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 的四种价值选择的前两种,即新闻价值选择和法律价值选择已经成为法制类媒体 12 罗琳,肖锦慧,张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辩证谈》,载《声屏世界》,2003 13魏永征:《答传媒记者问》,《传媒》,2004 14路金辉:《法制新闻的负面效果及防范》,载于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月第三期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再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而法制新闻的宣传价值选择和道德 价值选择,则为法制新闻报道引起了更多的争议,下文主要从这两方面展开。 1法制新闻娱乐化 法制娱乐化建立在新闻娱乐化的报道方式至上。目前,关于新闻娱乐化的报 道现象还没有专业的定义。人民公安报孙妍认为,法制新闻娱乐化的表现形式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硬新闻软化;第二,突出新闻的娱乐因素;第三, 新闻报道形式多噱头;孙研认为媒体将法制新闻事件的报道加入娱乐化的特色目 的是为了能够吸引受众,希望用具有传奇性色彩或感官刺激的文字、图片,引起 受众共鸣,扩大媒体的信息传播范围。 15 法制新闻报道娱乐化的利与弊(1)对法制新闻娱乐化持肯定态度; 法制新闻娱乐化能提升法制新闻传播效果。孙妍认为法制新闻娱乐化的报道方 式让枯燥晦涩的法制信息以新闻案件的形式在受众中传播,软新闻的表达方式使 案件的情节清晰,让法制新闻可观可感。符合受众的信息接收心理,具有人性化 的特点。这种报道方式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使受众的法制意识得到强化。 (2)对法制新闻娱乐化持否定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陈丽丹认为目前一些媒体的法制新闻在给受众传送法律知识的 同时还也在制造着低俗的、色情的、暴力的信息垃圾。此种现象是法制新闻娱乐 化带来的弊端。她主张我们应该从四方面去反思法制新闻娱乐化带来的负面效 应。一是,从现代传媒市场化运作进行反思;第二,从受众心理需求反思法制新 闻娱乐化;第三,从娱乐经济的影响进行反思;第四,从传媒的社会责任进行反 思。她指出对待法制新闻的娱乐化问题要有“度”的把握。 16 法制新闻报道不等于报道娱乐新闻华东政法大学林凌认为如何优化法制新闻报道,实现新闻价值最大化,充分发 挥“以案说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是法治新闻界关心的重要课题。法 制新闻报道不是报道娱乐新闻,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普法和学法作为其出 15 孙妍:《试论法制新闻娱乐化的利弊》,载于《新闻爱好者》,2010 月下半月16 陈丽丹:《如何承受“娱乐”之祸——反思法制新闻的娱乐化》,载于《新闻界》,2007 年第五期 发点和归结点,让报道充满人文关怀。他提出首先,法治新闻报道要避免出现暴 力血腥场面,防止媒体和受众陷入“刺激——麻木——更刺激——更麻木的怪圈 中。”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要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再次,法治新闻报道 要避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 17 3法制新闻娱乐化之我见 法制新闻从诞生时起,就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报道方式。在对法制新 闻的报道中,法制新闻娱乐化报道方式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媒介市场化的 经营模式让国内的新闻报道方式和国外的新闻报道方式接轨。但是,法制新闻的 报道最终要以实现对法制精神、司法公正理念的宣传为目的,更要以对受众的法 制意识宣传和法制教育为根本。法制新闻娱乐化的报道方式可以存在,但在使用 这一报道方式时,需要融入更多的法制因素,从而使媒体的法制娱乐化报道方式 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三)隐形采访的法律道德把握 1何谓隐形采访 隐形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采访意图的采 访,包括、偷录和涉入采访。有时也被称为“暗访”。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 的今天,隐形采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已被广泛使用。 近年来,隐形采访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运用地越来越广泛。在法制新闻采访中, 特别是对某些疑云缭绕的事件和案件的新闻调查中,对某些把持特权而壁垒森严 的部门和人物的采访中,隐形采访较之显性采访具有更多的便利。但是,如果法 律意识与法律修养浅薄,隐形采访也往往容易引发违法侵权问题。 18 2隐性采访的利与弊 (1)隐性采访的优点 17 林凌:《论法治新闻报道的优化策略》,载《传媒观察》,2009 18任之春、高国立:《加强法制新闻的法律意识》,载《青年记者》2002 首先,它能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刘斌认为隐形采访的独特作用,在于它能其第一个优点是,有利于避开采访中的障碍、获得真实、 鲜活的新闻素材;第二,可以强化记者的参与意识,强化新闻报道干预生活、发 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三,有利于为批评报道提供有力证据;第四,有利于避开“人 情新闻”;第五,有利于获取现场感强的“猛料”,有利于吸取受众的眼球。 19 (2)隐性采访的弊端 北京广播学院柴葳认为隐性采访的兴起与一系列以平民视角关注生活、以舆 论监督为使命的新闻评论性节目的兴盛密不可分。随着隐性采访应用范围的不断 扩大,使用频率不断增加,其弊端逐渐凸显。一是隐性采访出现了泛滥化、平庸 化的倾向;二是隐性采访变成了一种策划、制造新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扰乱 了原有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20 3隐性采访合法与否的边界 首先,隐性采访的“六个界限。”魏永征归纳出区分隐性采访合法与非法的 界限,主要看,第一,要区分摄录场所是公共场所还是非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 第二,要区分摄录对象是群体还是特定个体;第三,要区分摄录目的是出于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其他私利;第四,要区分摄录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第 五,要区分新闻记者是消极不暴露身份还是积极地伪装身份;最后要区分采用的 工具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其次,隐性采访应遵守“四项原则。”刘斌认为记者在使用偷录方法时, 应确立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应当限定在为公共利益而偷录;第二,记者的 角色是一个观察者、记录者,而非事件的制造者,当事人;第三,偷录不得 针对未成年人和国家机密;第四,新闻媒体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采访和报道 都需经过媒体最高负责人的同意,并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再次,隐性采访应注意“四方面问题。姚广宜认为,尽管隐性采访有它的合法 性,但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的隐性采访中应注意以下四方面: 第一,记者所扮演的角色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 19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一版,第181 20柴葳:《隐性采访需慎用——从隐性采访的规范化看新闻法制与新闻伦理对新闻媒介自由权利的双重制 衡》,载《新闻与法》2003 别授权的;第二,隐性采访的事件必须是跟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第三,不能以行政执法者的姿态强迫被访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四,隐性采访具有高度 危险性,应制定周密的计划和防范措施,学会保护自己。 21 4对隐形采访进行限制 尽管对于法制新闻报道中隐性采访手段的使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 基本上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应对隐性采访进行一定限制。 对此,新乡师范高等院校的杨雪梅认为,以隐形采访作为手段进行深入报道, 在运用时必须慎之又慎,谨记报道的目的并保持对事不对人的立场。她从法律和 道德上对隐形采访作出了限制,从法律上讲,隐形采访一是不能引导犯罪,二是 记者伪装的身份应该有严格的限制;从道德上讲,记者采访时应遵循社会伦理道 德,万不能以“曝光”相威胁,不能变相地拉广告、拉赞助。 杨雪梅还认为应该对隐形采访做必要的技术处理,这既是一种人道主义精 神,也显示出新闻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记者的一种自我保护,避免新闻侵权 引起的纠纷。 22 三.总结 从80 年代法制新闻的崛起至今,中国法制新闻学研究已经走过了30 雨历程。纵观三十年,法治新闻的还面临不少问题。对于法制新闻的进一步发展,我有如下建议: 第一, 法制新闻学应该更加注重“法”的报道与宣传。具体体现在 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应更加合乎法律规范,法制事件的选择的落点应放在 法的宣传与教育上,最重要的是法制新闻报道应营造一个真实的“法制拟 态环境”明升体育官方网站。 第二, 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新闻专业主义精神,遵循真实、客观、 公正、及时等报道原则。此外,在强调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基础之上, 更要注重法制新闻的传播效果,法制新闻报道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损害 21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313 22杨雪梅:《隐性采访的法律道德把握》,载《新乡师范学校校报》,2005 年11 月第19 社会整体和谐为代价。第三, 法制新闻报道应正确引导舆论。法制新闻报道要为法制宣传 和普法教育服务,同时以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为原则。 法制新闻报道不能片面追求“卖点”,追求“轰动效应。” 第四, 加大新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断丰富未 来的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知识体系,从而为高质量的法制新闻报道打下基 参考文献:1姚广宜主编 《法制新闻采访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月第一版2刘斌、李矗著 《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月第一版3蓝鸿文著 《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5蓝鸿文主编 《新闻采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6王强华主编:《法制报刊采编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7李矗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年版 甘景山:《法制新闻写作纵横谈》,海峡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王强华主编:《法制报刊采编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黄瑚:《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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